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章程
- 信息來源: 學會章程 發布日期: 2016-07-01 09:27:5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縮寫為CAIM。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積極開展中西醫結合科技咨詢工作,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貫徹“中西醫并重”、“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醫學科學技術、衛生工作及中醫藥各項方針政策,堅持中西醫結合方針,圍繞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需要和各個時期的國家科學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實行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扶持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大力開展科學普及,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優勢互補,堅持學術民主,樹立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促進中西醫藥學的優勢互補及相互融合,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新醫藥學奠定基礎。倡導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中西醫結合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論證和科學考察學術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綜合性和??菩灾形麽t結合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及醫學音像制品,支持擴大中西醫結合期刊的國際影響。
三、開展醫學繼續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及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中西醫結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醫結合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中西醫結合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和增強自我保健和科學防病治病意識。
五、加強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中西醫結合醫學學術交流,推動中西醫結合和中醫藥在海外的發展。
六、開展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承辦政府各部門委托的工作。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中西醫結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門委托,進行中西醫結合科技成果的評估。
七、開發和推廣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和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八、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評選和獎勵優秀中西醫結合醫藥衛生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學普及作品和優秀中西醫結合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中西醫結合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以及港澳臺和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各類會員條件:
l、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醫藥院校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醫療、預防、藥物、編輯出版以及組織管理等部門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醫藥學院??飘厴I,在上述部門工作五年以上者,從事中西醫結合工作,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2)非醫藥院校畢業,從事與中西醫結合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第1條相應條件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領導干部;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具備第1條相應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2、資深會員 普通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主任藥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從事中西醫結合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西醫結合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或在中西醫結合醫學科學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者。
3、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社團,以及醫藥生產企業單位,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4、港澳臺和外籍會員 港澳臺和外籍醫藥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條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外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普通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辦事機構審批;
(二) 資深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西醫結合學會提出建議名單,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評議后,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 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 名譽會員經本會專業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推薦,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 港澳臺和外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科研簡歷和主要成果等,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名譽會員由會長授予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港澳臺和外籍會員);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并修改本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推選名譽會長及決定授予榮譽稱號等;
(四) 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
(十一) 指導地方中西醫結合學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 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特殊情況,秘書長為兼職,由理事會聘任專職副秘書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在會長領導下,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需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審批后成立,并在一個月內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報備。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專業委員會經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必須換屆。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原則上為一屆,連任最多不得超過二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徽外輪廓呈現圓形,中心為兩個水平于l/2半徑處交叉的圓環,象征中西醫學的交叉和逐步融會貫通,配以杖和蛇,兩側為中草藥,上方是本會中文名稱,其下為本會英文名稱縮寫,其背面為本會的中文名稱。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4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